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MA08QKCR8T,住所地:南皮县经济开发区乌马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凤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东,运河区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宫业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宫业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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