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MA08QKCR8T,住所地:南皮县经济开发区乌马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凤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东,运河区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宫业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宫业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沧州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