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
经营者:姚静
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负责人:赵某
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诉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