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高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同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撤回对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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