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海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谭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
被告:李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静、李松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