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童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