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凯,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梁彪,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玲、梁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16)辽1402民初294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玲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超过执行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02民初2949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齐宏伟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崔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