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靖兴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00741457577U,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市工商局旁)。

法定代表人:林元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成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靖兴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的(2020)云0325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靖兴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55673.39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7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00.00元,已扣划被领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法联系。

五、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曹成志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靖兴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5700.00元,剩余案款49973.39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成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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