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浩,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烨丽,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华。

被申请人:李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吴先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李丰华、吴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李丰华、吴先茂名下银行存款12112785.46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CHSUA8Z0121Q0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李丰华、吴先茂名下银行存款12112785.46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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