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上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89909565XB。

负责人:卿志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该行员工。

被告:李小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李忠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告李小卫、李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51元,余款45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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