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世金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桂03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世金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世金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世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刘世金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世金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世金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涂光照
审 判 员 殷林静
审 判 员 黄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