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豫龙镇赵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7495222X4。
法定代表人:秦江民,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小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诉高小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