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刘正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刘安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张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习刚诉被告刘正琼、刘安理、张方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习刚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习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习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习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逸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