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树红,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申诉人马树红因与被申诉人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监[2020]6400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