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晓春,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
被告:江苏国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晓春与被告江苏国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晓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晓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晓春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邵晓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