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财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万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海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志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退还收取的代办旧车下牌费、新车上户费、公司开支费、计价器检验证书费共计1020元;2.诉讼费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被告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营的湘NY××××号出租汽车更新。原告出资购买出租汽车车辆和出租汽车设施、设备及税费,被告以企业法人优势地位强制原告交纳代办旧车下牌费150元、新车上户费150元、公司开支费520元、计价器检验证书费200元,合计1020元。原告认为,原告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约定交费义务,而被告收取上述费用无任何依据,应予退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收取彭际川、彭贻慧、丁圣强、李海军、杨志海、罗军、江海生、胡代喜、李芷一、张小平代办旧车下牌费150元、新车上户费150元、公司开支费520元、计价器检验证书费200元,合计1020元属实。二、被告已收取邵远富、刘韬、袁家青、黄武4人代办旧车下牌费、新车上户费、公司开支费、计价器检验证书费700元,尚欠320元。三、被告收取1020元作如下说明:1、注销下牌手续费用150元,上户手续费150元共300元由第三方代办人员收取(有发票);2、计价器安装及维护费320元(有发票),维护时间为到此车报废为止;3、计价器检验证书200元,是交通局领导安排的,已通过县纪委处理,部分款项由客运办主任退还给李海军,具体多少钱被告不知道;4、其它费用200元是原告要求用于原告更新出租车在被告公司安装计价器、GPS、车辆贴膜等技术人员的生活费、住宿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四、刘辉与被告公司无任何关系,因为他的车是从原车主杨涛、张华那里用十多万买的,所以跟公司没有产生任何关系。五、李义发、李建平、江其生、涂冬生、舒代富更新车辆时间为2018年12月,当时共更新11台。其车在怀化交警队上户,由第三方代办公司当面服务,临牌办理2次,近一个月才拿到车牌,每台车共收了手续费150元。计价器在市技术监督局由原告付钱安装,不存在安装及维护费320元。计价器检验证书200元并未向公司缴纳,而其中涂冬生还欠被告公司3160元,江其生欠1680元,公司没有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不存在退还。六、为什么会产生代办和其它费用,因为出租车属特种行业,按正常流程从旧车报废到新车上路营运至少要2个月,而要做到旧车报废、新车马上营运这也是原告认可的,收取以上费用的依据是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明确约定:“更换车辆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而不存在返还。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诉求退还1020元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主体基本信息资料、购车费用明细表、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芷江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芷发改复(2020)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怀化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怀计所发(2020)7号《关于的复函》、收费记录流水表,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诉、辩称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依法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12月,原、被告在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承包经营的牌号为湘NY××××号出租汽车需更新车辆。更新车辆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统一购买,具体开支明细由购车款、购置税、GPS定位设备、计价器、保险费、门牌标志、代办旧车下牌费、代办新车上户费、新车上户牌照费、公司开支费项目。其中被告公司收取代办旧车下牌费150元、新车上户费150元、公司开支费520元,计价器检验证书费200元,合计1020元。公司开支520元用于计价器安装及维护费支出320元、还有200元是用于原告更新出租车喊人在被告公司安装计价器、GPS、车辆贴膜等技术人员的生活费、住宿交通费等。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以上1020元没有依据,要求被告返还。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第七条下面的(二)乙方义务项下的第9条约定:“合同期间,乙方必须负责车辆维护与保养,负担相关费用,确保车辆安全,保证承包车辆不丢失,不损坏、不担保、不变卖。防止车辆被盗、被骗、被抢、被人为损害丢失。如车辆不能营运,其车辆必须在公司更换,更换车辆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从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统一更换车辆二次,第一次是在2011年与2012年间,第二次是2018年与2019年间,更换车辆由公司统一办理购车及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负担。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每辆车每月收取管理费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如车辆不能营运,其车辆必须在公司更换,更换车辆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被告公司与承包方之前的习惯做法,即更换车辆由公司统一购车,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的做法,原告2019年更换车辆时原被告也是按照以上合同约定和以前的惯例做法办理的,且双方已经各自履行了更换车辆的权利义务。原告诉请的被告公司收取代办旧车下牌费150元、新车上户费150元、公司开支费520元公司(包括用于计价器安装及维护费支出320元、还有200元是用于原告更新出租车喊人在被告公司安装计价器、GPS、车辆贴膜等技术人员的生活费、住宿交通费等),以上费用是公司办理更换车辆实际需要支出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之前惯例做法应该由承包方即原告承担。对于公司收取的计价器检验证书费200元,经庭审查明没有相关行政收费项目,也不是必须要开支的项目,为此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收取原告杨志海的计价器检验证书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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