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凤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顺诉被告王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铁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国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8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1.5分,之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利息,截止2019年1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675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年末还清。之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7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8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1.5分,截止2019年1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675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之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7500.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应向原告进行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凤国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永顺借款675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铁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