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普布贵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拉萨之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拉萨市德吉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溥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红与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拉萨之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刘红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与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53.42元,减半收取计36976.71元,由原告刘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