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青山乡勃信村。
被执行人:代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好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成与被执行人代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代瑞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代瑞成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文成与被执行人代瑞成于2021年07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文成与被执行人代瑞成协商,被执行人代瑞成答应用(2020)黑0902执343号七台河市新兴区昊鑫玉米专业合作社与讷河市孝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孝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款中扣除,如该执行款不到位或数额不足,还由代瑞成本人偿还,七台河市新兴区昊鑫玉米专业合作社所有股东也都同意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2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