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陵阳镇陵阳路中段8号(永和希望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江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鹏、宋军锋,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志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36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起至2020年期间,被告在林州市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江飞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借款21536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现原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郭志付口头辩称,认可原告的起诉事实,本金不错,利息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志付与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江飞、杨庆平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张江飞系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飞与杨庆平系夫妻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郭志付之间从2017年8月31日至****年**月**日出生八笔经济往来,郭志付亦同时与杨庆平和张江飞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现依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和借条,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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