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51号2幢。
负责人:张文林。
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合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鹤,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斗昌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斗昌百货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变更人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