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 负责人罗新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威维,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洁,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新化县安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铁牛村。 法定代表人易国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44#7楼。 法定代表人姜东兵,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易国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谭和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易国安配偶。 被执行人蔡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谭红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蔡玉清配偶。 被执行人颜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潘林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颜永忠配偶。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新化县安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易国安、谭和莲、蔡玉清、谭红珍、颜永忠、潘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仕斌 审判员 刘登寿 审判员 曾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仁东 书记员孙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