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红,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9198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瑜,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681191,特别代理。

被告:李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红与被告李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6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共计人民币492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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