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通化同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世春,院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通化同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账号:×××)的存款150万元。申请人用吴岩与冯群共同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同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账号:×××)的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通化同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用的吴岩与冯群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集安市锦江西路(集房权证权字第XXXX号、00039763号,建筑面积151.52㎡)的房屋、坐落于集安市胜利东路(集房权证权字第XXXX号、00039554号,建筑面积70.5㎡)的房屋、坐落于集安市锦江路(集房权证权字第XXXX号、00076974号,建筑面积62.07平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化同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