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太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甘肃宅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三合佳苑八单元701室。
负责人:胡小玄,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太环与被执行人甘肃宅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太环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050元(含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