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小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丹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魏小锋与刘丹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丹凤法院(2021)陕1022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二、由被告人刘丹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小锋的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9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丹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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