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立波,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蔡英进,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杨立波与蔡英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立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立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风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