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某,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款40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4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执行款40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4075元; 二、如被执行人王某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0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