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日福,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罗日福罚金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30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6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罗立山缴纳罚金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日福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工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消费,现本案尚未能实现的标的为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应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