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三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人,陵川县地毯厂退休职工,现住城内社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人,山西交控集团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职工,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赵江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西社区人,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东社区人,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人,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三存与被告赵江涌、张超、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郭三存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三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由郭三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艺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