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正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国际财富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8694473F。
法定代表人:宫士杰,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勇,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六盘山路3号金明国际财富中心A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68915801Y。
法定代表人:杨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婷,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正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秦皇岛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正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正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皇岛正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