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8甲S126。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鞍山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娜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立案后,原告鞍山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鞍山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鞍山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