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泽县菜都庄园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临泽县昭武路北侧(高铁南站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23MA71WX2Y6L。
法定代表人:王振,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723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临泽县菜都庄园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王建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0762.50元,执行费811元,合计6157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因被执行人王建东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王振、王建东作为受益人的保险,该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王建东的责任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王建东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05622200S42000009939的保险合同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