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徐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仪林与被执行人徐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云011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责令被告人徐强退赔被害人袁仪林经济损失407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
请求情况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的账户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