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祖武,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2021年5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执行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检刑诉[20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祖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米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祖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祖武承揽了辰溪县山水豪庭公司渣石处理业务,后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渣石堆放在辰阳镇桑木桥村“堂坡落”地段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经辰溪县林业调查勘察设计队认定,占用林业用地面积7617㎡(11.43亩)。 被告人王祖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祖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祖武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祖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生态公益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祖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祖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祖武的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美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