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上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39424J。 负责人:肖辉。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东与被告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吴东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世训 人民陪审员 崔远贵 人民陪审员 何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小兰 书记员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