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与邓勒江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勒江措,男,出生于西藏察雅县,藏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西藏昌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昌都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以卡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勒江措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央珍、德吉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勒江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邓勒江措伙同顿某(另案处理)、次某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6周岁)、斯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6周岁)经事先谋划商议,对停放在昌都市胜利桥附近的江嘎小区一楼道内的力帆牌红色摩托车实施了盗窃,由被告人邓勒江措和次某某某站在桥对面望风,顿某与斯某一起用被告人邓勒江措事先准备的一把小刀两人合力将摩托车的龙头线割断,再由次某某某骑着被盗摩托车载着三人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藏匿于昂曲花园附近的一隧道内。次日,被告人邓勒江措与顿某、次某某某三人将被盗摩托车骑至昌都市卡若区俄洛镇一摩托车修理店附近,顿尼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加某某某,后四人每人各分得300元,剩余赃款四人一起挥霍。2017年12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西藏昌都市昂曲花园内将被告人邓勒江措抓获。经西藏昌都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所盗力帆牌红色摩托车估价为5311.23元。本案犯罪数额认定为5311.23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力帆牌红色摩托车一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害人洛某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邓勒江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勒江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邓勒江措犯盗窃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勒江措与次某某某、顿某、斯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被告人邓勒江措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摩托车及时追缴,未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量刑规范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邓勒江措从轻处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勒江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涉案的力帆牌摩托车依法退还给被害人洛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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