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晓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张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唐山海港红兴清扫服务队,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华隆市场1楼8号商业楼三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94MA0E03YC2W。 经营者:张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正圆大厦金融财富中心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9549471X0。 负责人:魏宝兴。
审理经过
原告鞠晓华、张亚楠与被告唐山海港红兴清扫服务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鞠晓华、张亚楠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晓华、张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晓华、张亚楠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赵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