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0号。 负责人:张德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玲玲、刘子宇,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4月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