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爱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魏平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鼎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海逸名门22号楼3单元20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平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周爱敏与被告魏平定、河南鼎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爱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爱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