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0939184W,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陶成与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陶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陶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吕 品 书 记 员 冉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