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有胜,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乐奕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审理经过

江有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乐奕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822万元,截至2021年8月9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50.822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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