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不动产二套(位于南阳市房屋一套(价值929440元),位于河南省镇平县房屋一套(价值345983元))、机动车二辆(车牌号为豫RL.A525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车牌号为豫R×××××的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一辆(价值20000元))进行分割(价值合计14954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12日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不动产及机动车进行分割。现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财产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请求分割的财产并不限于不动产,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被告李某的户籍地虽为南阳市宛城区,但被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镇平县御景华城小区21号楼1单元1803室,该地址属于河南省镇平县。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亚瑾 书 记 员 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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