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志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志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志明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苑小区西门时,与张海博发生纠纷,张海博报警,程志明主动向民警交代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经鉴定,程志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志明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志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程志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志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程志明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志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