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鹿邑县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880859699,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卫真办事处栾台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涛,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2623227M。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颍州中路118号黄山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朱士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桂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文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赛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鹿邑县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桂英、王文龙、王文贵、王赛龙、王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鹿邑县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鹿邑县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