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雷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00,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案件执行费2,900.00元,共计:205,050.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雷春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