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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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运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王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运江与被告王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江,被告王纯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运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利息5400元(201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3000元×1.5%×120个月)本息合计8400元。2021年1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3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5月20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元,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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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依法偿还借款。原告特此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纯田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当时约定利息1分,我还过3年利息,按1分利还的,第四年我连本带利去还他,他要1分5,我就没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10年5月20日欠据(复印件)一张,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3000元,约定利息1.5分。被告王纯田认为,这个条我认可,但是当时约定的利率是1分,原告自己改成了1分5。本院认为,因被告王纯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以买彩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并签字按印,约定月利率1分。该笔欠款被告至本案开庭时尚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江以被告王纯田欠款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被告签字按印的欠据,形式要件完备,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明确,构成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王运江要求被告王纯田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求利率1.5分,本院认为,因被告对该欠据上约定的利率1分5不予认可,且原告于庭审自认私改欠据上的利率,故应当按照月利率1分调整201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利息为3600元。关于被告辩称其偿还过三年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观点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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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纯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运江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6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600元;
二、被告王纯田自2021年1月14日以后按照本金3000元,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纯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小额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纯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