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住兰考县兴兰大道。

被执行人:代树奎,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与代树奎罚金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代树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代树奎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于期届满后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被执行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53.71元,微信、支付余额249.19元。

2、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3、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无机动车可供执行。

4、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无股票和证券可供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移送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谌振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代树奎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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