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蒙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富阳村。

被告:李春相,男,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义与被告靖宇县蒙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李春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明义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由于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明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明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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