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1: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
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2:王晓辉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3:张晔瞳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申请人4:王雪住所:辽宁省法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萃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丁萃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