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腾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路南双红物流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建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腾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漯河市腾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腾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腾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